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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金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泰揚美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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