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3171,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71號
原 告 陳平禹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 告 曾美月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