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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71號
原 告 陳平禹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 告 曾美月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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