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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琦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健雄)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24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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