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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忠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宇小客車租賃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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