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7號
原告陳榮楠
被告黃新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三重區慈愛路」之記載,應更正為「三重區慈愛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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