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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10號
原 告 林子權(即陳美雪之承受訴訟人)
林印坤(即陳美雪之承受訴訟人)
林曉卿 (即陳美雪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詹連財律師
被 告 陳諄祐
訴訟代理人 陳成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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