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張慶輝
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
蔡銘旭
李奇哲律師
原 告 張志賓
張麗霞
張雅晴
被 告 張志連
張孝中
鄭宜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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