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364,202403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張慶輝
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
蔡銘旭
李奇哲律師
原 告 張志賓

張麗霞

張雅晴



被 告 張志連

張孝中

鄭宜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