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0號
原 告 劉松永
李英哲
李英宏
劉建宏
李承桓
李岳軒
盛奇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佳龍律師
謝建弘律師
被 告 林裕雄
訴訟代理人 鄭祐祥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柏瑞律師
被 告 周家暉
周寬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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