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5號
抗 告 人 黃柏論
相 對 人 李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佳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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