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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黃鈺婷
被 上 訴人 鼎家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萬8,100元【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該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0.5+11.35)平方公尺×218,681元/ 平方公尺=2,591,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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