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翁振傑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複代理人 邱宜宣律師
被 告 王銀做
王澤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複代理人 郭浩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銀做、王澤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