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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 告 林唐緯律師(呂俊儀之遺產管理人)
參 加 人 陳翔泰
被 告 賴怡芳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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