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莊乾鐘
史奎謙律師
施凱勝律師
被 告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游家雯律師
被 告 劉明華
蕭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6月28日宣判,茲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5月2日上午11時25分於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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