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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魏寶珠
上列上訴人因清償債務等事件,對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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