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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孫寅律師
被 告 李維旭
許玉菁
李銘倢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隆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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