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張一凡
被 上訴人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王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5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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