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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宜臻、江信瑯、江信毅、森利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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