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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訴人史屏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羽(史屏新之繼承人)、陳彥均(史屏新之繼承人)、陳昱帆(史屏新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8,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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