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926,202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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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陳正任

被 上訴人 張庭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26號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9,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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