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告蔡素真
被告德州塑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尹
訴訟代理人朱正剛律師
被告詹博詠即尼克車體包膜坊
訴訟代理人莊庭宇律師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陳邑瑄律師
被告黃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嗣因颱風停止上班上課,遂延展至113年7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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