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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原 告 蔡慧貞
訴訟代理人 王順慧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必琦
訴訟代理人 江怡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依土地公告現值,價購原告所有其他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越界占用新北市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地號(原地號: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因本件係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併請求價購系爭土地,故應以起訴時即系爭土地110年度之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於113年3月29日至現場勘驗囑託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測量原告之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情形,足認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共計22.97平方公尺,其中,系爭建物占用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共計18.38平方公尺,此有新北市○○0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9日新北中地測字第1136186777號函暨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56頁、第109-111頁),系爭土地110年度公告現值詳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萬7,412元(計算式:18.38平方公尺×5萬5,400元+4.59平方公尺×12萬4,000元=158萬7,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編號 地號 110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每平方公尺) 證物資料 ⒈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原地號: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5萬5,400元/㎡ 本院卷第113頁 ⒉ 新北市○○區○○段 ○00000地號 12萬4,000元/㎡ 本院卷第115頁 ⒊ 同上段第888-2地號 12萬4,000元/㎡ 本院卷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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