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陳昶彥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被 告 陳鴻模
陳子敬
陳阿春
王勝弘
王勝永
王帝崴
王冠文
王鈴雅
王語嫣
王燦根
林德重
林秀容
兼 上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駿侃
林達隆
王秀菊
簡文輝
簡谷霖
簡群德
簡嘉蓉(原姓名:簡華毅)
楊東洲
楊忠洲
陳楊梅薰
李思賢
李思範
李珍儀
楊吟香
楊素蘭
陳世民
陳正松
陳耀琩
陳善
高陳素貞
王陳滿玉
陳天賜
陳義明
陳麗玉
林昭成
林芳君
林聰榮
林聰輝
林秀娥
林義欽(即林聰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冠妤(即林聰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王碧鳳(即林聰賢之承受訴訟人)
葉進明(即葉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德(即葉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葉秀月(即葉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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