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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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