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輔宣,186,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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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胡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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