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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黃師儀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祐
訴訟代理人 李松翰律師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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