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 告 王○博
訴訟代理人 陳倚箴律師
複 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被 告 魏○興
魏○邦
魏○慶
兼 上 2人
代 理 人 魏○勲
被 告 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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