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重家繼訴,27,2024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      告  王○博 
訴訟代理人  陳倚箴律師
複  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被      告  魏○興 
            魏○邦 

            魏○慶 

兼  上 2人
代  理  人  魏○勲 
被      告  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