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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周雪珍
被 上訴人 周平山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楊喬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如原審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暨坐落該土地上同段243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街000巷0弄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於91年10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周陳杏花所有。
經核上訴人上開訴之聲明請求就系爭房地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予被繼承人周陳杏花,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
而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17,000元(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436,160元(計算式:117,000元/㎡×140.48㎡≒16,436,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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