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王瑋銘
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關係人 即
被代位人 許綺裕
被 告 許僑淵
許僑方
許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第一頁第24行關於「4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5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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