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程序部分:
-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 二、被告蔡日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 貳、實體部分:
-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莊玉鳳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死亡,
- 二、被告蔡日安:同意依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莊玉鳳遺產。
- 三、被告蔡日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 四、本院之判斷:
-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
-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爭點、攻擊或防禦方法、未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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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9號
原 告 蔡日昇
被 告 蔡日安
蔡日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莊玉鳳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方式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又民法第1164條規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係廢止全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
法院為裁判分割時,得審酌共有物性質、經濟效用等因素為分割,不受共有人主張拘束。
故當事人關於遺產範圍、分割方法主張之變更、增減,均屬補充或更正法律或事實上之陳述,尚非訴之變更、追加(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可參)。
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繼承人莊玉鳳所遺留如附表一之遺產及新光人壽新百齡終身壽險保險,應依兩造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嗣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主張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核屬對遺產範圍、分割方法主張之變更,依上開說明,屬補充、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追加,揆諸前揭規定,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被告蔡日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併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莊玉鳳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不動產部分業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兩造均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又上開遺產並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割情事,亦無因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復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惟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法訴請分割遺產。
並聲明:被繼承人莊玉鳳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蔡日安:同意依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莊玉鳳遺產。
三、被告蔡日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及法理說明: 1.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所謂遺產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
又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繼承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意旨參照)。
再者,遺產分割不以積極或消極遺產為限,是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自有為一體分割,分配於繼承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裁判意旨參照)。
2.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另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共有物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斟酌公平原則,繼承人間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因素,為妥適之分割。
(二)經查: 1.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應就被繼承人莊玉鳳之遺產為分割,此有原告家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本件得就被繼承人莊玉鳳之財產予以分割,合先陳明。
2.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莊玉鳳於112年4月21日死亡,現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莊玉鳳之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以書狀陳述明確,並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又被告蔡日安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同意本件遺產範圍如附表一,且本件分割方法為兩造各3分之1,不足3元之部分由被告蔡日進取得等語(見本院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認定屬實。
另被告蔡日進經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綜上,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3.關於遺產分割方法: 針對附表一被繼承人莊玉鳳之遺產,本院審酌附表一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等情,兩造對於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如何分割未有共識,又關於不動產分割為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各繼承人之利益相當,且可就分得之應有部分自由處分、設定負擔,對渠等均屬有利,應無不妥,另基於存款之性質及價格、各繼承人之意願及公平原則等因素,本院亦認以原物分割為適當,惟其存款,有數量單位,性質可分,原告請求附表一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應為適當,又其存款利息持續加計中,如僅依應繼分比例分割,恐有不足3元之情形,爰定分割方式如附表一「本院裁判分割方法」欄所載。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又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爭點、攻擊或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附表一:被繼承人莊玉鳳之遺產分割表
編號財產名稱
面積(單位:平方
公尺)/金額(新台
幣,元)/數量
權利範圍
本院裁判
分割方法
新北市○○區○○○段0
00000000地號土地
118.55
5分之1
兩造依附
表二應繼
分比例分
割為分別
共有 。
新北市○○區○○段000
000000地號土地
2093.15
10000分之178
新北市○○區○○段000
000000地號土地
477.54
10000分之178
新北市○○區○○路00
巷00號房屋
122.4
1分之1
新北市○○區○○段000
000000○號建物(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
一層面積:45.25
二層面積:50.25
地上防空避難
室:5
4分之1
新北市○○區○○段000
000000○號建物(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
一層面積:50.24
二層面積:50.24
屋頂突出物面
積:6.48
總面積:106.96
4分之1
新北市○○區○○路00
巷00號房屋
151.2
4分之1
新北市○○區○○○段0
00000000○號建物(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2樓)
總面積:68.82
陽台:12.56
1分之1
新北市○○區○○段000
000000○號建物(門牌
總面積:131.35
陽台:17.53
雨遮:4.47
1分之1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號碼:新北市○○區○
○里○○路00號5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
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
541元
由兩造依
附表二所
示之應繼
分比例取
得(原物
分割單獨
取得),
不足3 元
或3 股部
分由被告
蔡日進取
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
分行(帳號:000000000
0)
38,348 元及其孳
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重
分行(帳號:000000000
00)
3,608,970元及其
孳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重
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USD)
1,139元及其孳息
中華郵政公司三重正義
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
167,216元及其孳
息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副都
心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
1,538,839元及其
孳息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之有價證券
73股暨其股息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有價證券
197股暨其股息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
0)
159元及其孳息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
0)
58元及其孳息
繼承人應繼分
1. 蔡日昇 1/3
(續上頁)
2. 蔡日進 1/3
3. 蔡日安 1/3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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