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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7月4日所為112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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