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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季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萬2,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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