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尤俊龍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上 訴 人 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尤俊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萬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911元;
上訴人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上訴利益為429萬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3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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