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李宜軒
被 上訴人 陳錦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萬4,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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