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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陳麗珠即申龍木器廠
被上訴人 黃炳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萬3,5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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