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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游啟昌
被 上訴 人 杜思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思諭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08,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7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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