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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顏豪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娜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6,26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依被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2年3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兌換新臺幣30.505元計算,是上訴聲明折合新臺幣為9,276,268元(計算式:304,090.07×30.505=9,276,268,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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