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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晴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1,671元(見本院卷一第10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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