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黃根旺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威皓律師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吳書瑜
甘文政
被 告 林朝棟
黃芳雄
黃力
黃根長
黃根盛
黃建和
黃小華
黃秀珠
黃忠勇
黃士丁
黃士員
黃世文
訴訟代理人 黃士軒
被 告 阮允哲
訴訟代理人 陳蕙莉
被 告 曾加慶
曾嘉文
曾欽全
訴訟代理人 曾健誌
被 告 曾欽榮
黃吳秀琴
參 加 人 新天地行銷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易學
訴訟代理人 廖家瑋
受 告知 人 吳育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日中午12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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