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重訴,240,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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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告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台琪
訴訟代理人陳逸如律師
黃依清
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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