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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原 告 余建華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廖林淑花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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