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告葉寶珠
特別代理人方佩雯
訴訟代理人洪振庭律師
被告方文勇
訴訟代理人吳東霖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具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及附表二所示土地以贈與為原因取得所有權之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附表二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依本院職權查詢起訴前2年內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及新北不動產愛連網查詢公告地價現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詳如附表一、二訴訟標的價額欄。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6萬0,866元(計算式:12,491,016+785,230+26,813,130+16,170,865+625=56,260,8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7,176元。扣除起訴時已繳11萬6,192元,尚須補繳39萬0,984元(計算式:507,176-116,192=390,98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9日
書記官黃靜鑫
附表一
編號 | 土地及其建物 | 面積(㎡)(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 (A) | 相近條件房地之交易單價(新臺幣)(元/㎡) (B) | 權利範圍 (C) |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計算式:A×B×C,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0樓(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101.06 (十層82.82+陽台11.22+共有7.02) | 12萬3,600元 | 全部 | 1,249萬1,016 |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地下一樓(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1221.73 | 10000分之52 | 78萬5,230 | ||
2 | 新北市○○區○○街000號11樓(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250.59 (十一層137.07+陽台14.13+雨遮6.31+共有部分90.08) | 10萬7,000元 | 全部 | 2,681萬3,130 |
3 | 新北市○○區○○街000號11樓(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286.21 (十一層137.07+陽台14.11+雨遮6.31+共有部分128.72) | 11萬3,000元 | 2分之1 | 1,617萬0,865 |
附表二
編號 | 土地 | 面積 (㎡) (A) | 起訴時公告現值 (元/㎡) (B) | 權利範圍 (C) | 訴訟標的價額(元) (計算式:A×B×C,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 0.9 | 124,000 | 10000分之56 | 625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