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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劉柏麟
被 上訴人 楊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92,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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