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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原 告 張秀琴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馮秀福律師
被 告 李慶安
李慶成
李金汝
李金綢
李慶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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