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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馨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03,4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0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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