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辰浩
李銣琳
李雅娟
李寶珠
李銣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協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濱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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