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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恂
陳信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瑜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1,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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