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重訴,419,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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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原 告 簡令紘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被 告 蔡雅雯
張麗雲
韋江靜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敘明關於被告之113年3月27日民事綜合辯論狀第4-5頁所抗辯原告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不合法之具體事實及證據,並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原告應於收受前項被告書狀繕本後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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