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重訴,444,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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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侯水深律師
被告陳瑞慧
周美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張進豐律師
莊華瑋律師
吳煥陽律師
被告陳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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