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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8,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6,7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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