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豐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清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0,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